关于塞浦路斯合伙企业的法律已颁布为合伙企业法上限。 116并且在1977年进一步修正后,现称为“通用有限合伙企业法和商业名称法”(“法律”)。 该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修订法律第114(I)/ 2015号,在2015年10月9日之后,股份有限公司在塞浦路斯首次引入了股本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用于投资目的。
合伙企业的类型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与所有其他合伙人共同和分别承担无限制数额的合伙债务和义务。
被接纳为现有公司的合伙人不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他成为合伙人之前已经完成所有事务。
从公司退休的合伙人需要继续对其退休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余合伙人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作,并被授权约束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可以。 如果这种有限合伙人参与了LLP的管理和运作,或者声称对LLP有约束力,那么他将负责LLP的所有债务和义务,只要参与管理,就会归纳为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LLP”)中,该合伙企业拥有股本,有限责任合伙人向该股本出资,并根据出资额分配股份。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他们负责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和义务,并被授权管理、运营和约束LLP以及一个或多个仅向合伙企业股份出资的有限责任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作,并且不可授权约束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每个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尚未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每个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方式与股东在有限公司内享有有限责任的方式相同。
合伙企业存在的条件
-合伙企业必须开展业务
-合伙人(可能是公司实体或自然人)的最低人数为2人,最高人数为100人(如果合伙人在进行银行业务,则合伙人的最大数量为10人)
-合伙企业必须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任何类型的合伙企业都不是法人实体,并且没有独立的合法个人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法关系。
合伙协议准备规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合伙财产中合伙人的利益、资本和利润的权利、对损失的贡献、参与合伙管理以及合伙期限等。
注册程序
向塞浦路斯公司注册局申请批准公司名称(在注册申请之前)
在成立后的一个月内,以规定的形式提交一份书面声明,由所有合作伙伴签署,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 i) 合伙人的名字
- ii) 商业活动的一般性质
iii) 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每个自然人的姓名、国籍、常住地址、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如是果法人,其名称和注册的办事处或办公室的地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可是公司)
- iv) 合伙企业的期限和开始日期
- v) 声明,如果适用,该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企业
- vi) 已授予或将授予每个有限合伙人的股份和资本和(或)将要捐赠的数额或每个有限合伙人捐赠的数额,参考以现金或任何有限合伙人出资数额的其他方式和贡献方式。
vii) 被授权处理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的名字,指导并代表合伙企业签字
viii) 支付注册费
提供的所有资料满足注册局的要求,即可签发注册证书。
如果提交的任何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在变更之日起7天内必须以合伙人签署的规定格式向注册局提交一份声明,由自然人或法人签字,并且概述为何发生变化。
如果合伙企业停止从事商业活动,则在停止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局提交声明。
税收
合伙企业被视为拥有通行证,并不征税。
财务账户
合伙企业必须保留帐簿,合伙人(LLP合伙人除外)必须以必要的方式保存适当的帐户,以便在贸易、活动或专业中呈现或解释其交易和财务报表,包含日常记录的报表和足够的细节。
如果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或所有普通合伙人都是该法第64A条所列的实体,其中包括根据塞浦路斯公司法第7章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13以及根据该法等建立的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必须按照塞浦路斯公司法第118-122条和第141-169条的规定编制。 113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必须符合其中规定的要求。